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进,农民。被执行人许汉乔,农民。本院在执行张超进诉许汉乔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商初字第872号一案中,对陈华明、许汉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独资企业慈溪市天元计算机配件厂的房地产拍卖后,申请执行人张超进受偿23200元,被执行人许汉乔尚欠申请执行人张超进人民币968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3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寿 森 坤
审 判 员 华 锋
代理
审判员 唐 志 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