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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14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85)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秀文,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黄秀文。被执行人张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文与被执行人张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莉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6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红燕

审判员  陈 瑞

审判员  张岩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