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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垦执字第229号

门保国与袁彦龙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门保国;袁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垦执字第229号

申请执行人:门保国。

被执行人:袁彦龙。申请执行人门保国与被执行人袁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5日作出(2012)垦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袁彦龙支付申请执行人门保国砂石料款15680元。被执行人袁彦龙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门保国2012年5月10日向垦利县人民法院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袁彦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袁彦龙仍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所在地银行的存款情况,未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上述尚未实现的砂石料款,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垦利县人民法院(2012)垦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丕俭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胡军辉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