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张建明。委托代理人张谦。委托代理人XX。被告1胡胜东。委托代理人李明。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负责人XX,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杜小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明与被告胡胜东、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明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张建明负担。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