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一初字第1191号
原告:赵某,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
被告:李某,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武邑县人,现住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二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