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185号
申请执行人:宋久国,男,汉族。
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吉和街2-3-12号。
法定代表人:米峰,经理。宋久国与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久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芜湖市基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386254.6元、利息及诉讼费709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已将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宋久国,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建平
审 判 员 朱 评
代理
审判员 肖宏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