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利。
委托代理人:陈白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美英。
委托代理人:徐宇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女。
上诉人蔡利被上诉人郭美英、金华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1)绍诸商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张靓、王刚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7月12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蔡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叶青
代理
审判员 张 靓
代理
审判员 王刚斌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