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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0159号

赵某某、赵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原告赵某某,女,住址、身份同原告赵某某(系原告赵某某之女)。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系原告赵某某之弟)。被告陈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常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私下已和解,自愿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私下已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左 峰

审判员长  孙昆鹏

审 判 员  赵治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