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刘克马。被告邬力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马与被告邬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马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宣 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潘丽珏
刘克马与邬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刘克马。被告邬力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马与被告邬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马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宣 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