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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商初字第276号

刘克马与邬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克马,邬力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商初字第276号原告刘克马。被告邬力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克马与被告邬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克马在预交受理费期限内既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宣 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潘丽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