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彩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