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温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2年7月12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