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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1629号

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温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温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某于2012年7月12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吕一民

审 判 员  樊宝卫

代理

审判员  何向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