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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27号

姬利军与惠永仓、惠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姬利军,惠永仓,惠红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姬利军,男。被执行人惠永仓,男。被执行人惠红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管部门的房产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仅有在信用社的存款可逐年执行,并已执行2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