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姬利军,男。被执行人惠永仓,男。被执行人惠红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管部门的房产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仅有在信用社的存款可逐年执行,并已执行24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