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一初字第831号原告许玉林,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田中桂,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茂兴,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恩来,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负责人都均明本院受理原告许玉林与被告刘茂兴、武城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许玉林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玉林负担。
审判员 李新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