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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37号

宁波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北仑立洲自动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立洲自动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137号

原告:宁波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47676-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波江东五交化批发市场17-01B。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书凡,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立洲自动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5511-3)。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车门里79号。

法定代表人:胡林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沃剑君,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北仑立洲自动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16元,减半收取1008元,保全费907元,合计1915元,由原告宁波市湘怀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菊花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