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运盐执字第517号申请人运城市盐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恒坡,男。被执行人李苏良,男。被执行人尚玉串,女。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运证民字第158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恒坡、李苏良、尚玉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恒坡、李苏良、尚玉串银行帐户内存款三十九万三千七百零四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文正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