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三初字第00852号原告胡玉兰,女,195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红艳,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兰诉被告王红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兰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胡玉兰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胡玉兰承担100元。
审判员 王永桓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