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120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彭慧荣,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