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12号
原告:全健,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健与被告沈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健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健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全健负担。
审判员 蹇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