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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12号

全健与沈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全健,沈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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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712号

原告:全健,男,198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钊,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健与被告沈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健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健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全健负担。

审判员  蹇霞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