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肖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义。
委托代理人:倪旻、王卫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慧。
上诉人赵肖奇为与被上诉人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李元新、韩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赵肖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肖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肖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