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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255号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赵肖奇、李元新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赵肖奇,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李元新,韩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肖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义。

委托代理人:倪旻、王卫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元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慧。

上诉人赵肖奇为与被上诉人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李元新、韩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2012)嘉秀泾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赵肖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肖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肖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