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詹约富。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黄 琳 来自:
叶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詹约富。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鲁拥民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黄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