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陈玮。被告沈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玮诉被告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
陈玮与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陈玮。被告沈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玮诉被告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