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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2号

陈玮与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玮,沈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陈玮。被告沈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玮诉被告沈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甲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俞建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