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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963号

原告曹元平与被告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元平;刘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曹元平,男,42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洪亮,男,75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元平与被告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元平负担172.5元。

代理

审判员  黄延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