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63号原告曹元平,男,42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洪亮,男,75岁,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元平与被告刘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曹元平负担172.5元。
代理
审判员 黄延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