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301号原告西安新元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丹,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开森源电工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795元。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