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崔华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宁宁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31)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崔华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