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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117号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3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117号

原告:张某。

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崔华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靳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