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婷婷 微信公众号“”
吴奇让与胡国际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109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冯 琳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裴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