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杨建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810185008。
被告:崔正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81018500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民诉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民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民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建民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