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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59号

杨建民与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正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杨建民,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崔正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59号

原告:杨建民,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林,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9610708279。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810185008。

被告:崔正强,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祁快乐,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19881018500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民诉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民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民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民撤回对被告亳州市大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崔正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杨建民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