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邹民初字第1281号
原告:孟庆国。
委托代理人:柏现忠。
被告:刘鑫。
委托代理人:李常青。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矿区营业部。
负责人:刘志强。
委托代理人:刘延英、陈瑞景,山东开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孟庆国诉被告刘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公司矿区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孟庆国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孟庆国负担。
审判长 黄 燕
审判员 刘兴顺
审判员 韩中德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立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