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初字第1892-1号原告王伟华,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王金红,女,1978年4月5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王国大,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王金红、王国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国大名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了王伟华所有的轿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国大名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于志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