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腾成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青梅。
被执行人: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央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绍商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迪凯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详见绍中评字(2012)第48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新祥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