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淮民初字第501号原告詹某某,男,汉族,1989年8月生,住淮滨县芦集乡淮滨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生,住淮滨县芦集乡大王庄村。
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正月26日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1日生一女,取名为詹某甲,被告王某某拒绝母乳,2011年7月27日被告王某某无故离家外出至今,婚生女一直由原告詹某某抚养,现要求抚养女儿詹某甲,不让支付抚养费被告王燕春未作答辩。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0年正月26日举行婚礼后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7月1日生一女,取名为詹某甲一直由原告詹某某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可自行解除,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被告的女儿詹某甲由原告詹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不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 钟
人民陪审员 刘 菲
人民陪审员 刘成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浩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