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董新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光 来源:百度“”
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董新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