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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279号

王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刘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7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董新锋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俊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