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民终字第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兵。
委托代理人:汪明洪。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荣佳标准件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霞林村创新西街****号。
负责人:周晓荣。
上诉人杨兵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塘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挺骞
审 判 员 杨宗波
代理
审判员 蔡蓓蓓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曾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