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即民初字第2933号

苏兴军与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兴军,王鸿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苏兴军。被告王鸿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军与被告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兴军于2012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兴军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