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苏兴军。被告王鸿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军与被告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兴军于2012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兴军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聚华 微信公众号“”
苏兴军与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苏兴军。被告王鸿福,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兴军与被告王鸿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兴军于2012年7月11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兴军负担。
审判员 周建钢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