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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966号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