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
刘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惠霜
审判员 王胡一
审判员 谭志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李金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