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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610号

原告张怀树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怀树,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怀树,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军,男,汉族,原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树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怀树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实际由原告张怀树负担165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