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怀树,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军,男,汉族,原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树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怀树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实际由原告张怀树负担1650元。
代理
审判员 孙 玮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