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莉、纪嫣然。被执行人纪然。本院在执行刘莉、纪嫣然申请执行纪然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小勇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静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
刘莉、纪嫣然申请执行纪然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莉、纪嫣然。被执行人纪然。本院在执行刘莉、纪嫣然申请执行纪然抚养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小勇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李静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