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60号
原告:王文英。
委托代理人:代永明。
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国顺。
委托代理人:张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英诉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英撤回对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文英负担。
审判员 傅国兰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