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488-2号
原告:浙江禾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瑞。
委托代理人:郑若阳。
委托代理人:郑克坚。
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高立存。
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
负责人:包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禾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第二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禾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禾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禾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5259元,由原告浙江禾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忠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