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倪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范晔 更多数据:
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倪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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