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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243号

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倪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倪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

书记员 范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