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梁花荣,女,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沿头村1组395号。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409号。负责人朱中明。被告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工商联大厦4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花荣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花荣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梁花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花荣负担。
审判员 李红高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