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本院2012年7月10日对王卡怀、李秀兰、高雪梅、王绍科诉山西天海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中心支公、张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24行叙述的原告支出的鉴定费3492元有误,应为原告支出的案件受理费3492元。
审判长 高利平
审判员 尚明朗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云飞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主办单位或拟稿人:张伟事由:民事裁定书附件:主送机关:抄报机关:抄送机关:打字或缮写:校对:缮印份数:6发文(2012)神民初字第02628号2012年10月31日封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