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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行终字笫16号

杜桂兰、乾安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3-11-25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2)吉行终字笫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桂兰,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宇树志,县长。委托代理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徐凤兰,女,1935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丽雪,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杜桂兰因诉乾安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松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桂兰以其已就本案相关土地争议与原审第三人徐凤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杜桂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桂兰撤回上诉。

审判长刘吉红

审判员周姝梅

代理

审判员郭威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徐晓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