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25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俊。被执行人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北兰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俊与被执执行人即墨北安办事处兰家庄村委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1)即商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江世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