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武侯民初字第2637号

郑兴波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兴波,彭永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2637号原告郑兴波。被告彭永康。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兴波与被告彭永康、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兴波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兴波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兴波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赖武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