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云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华鑫佳升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秀。
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意格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平湖市人民法院(2012)嘉平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