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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岱执字第298号

马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强,李康,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岱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康,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第五地质矿产勘察院地勘处职员,先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静,女,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同上。申请执行人马强申请执行李康、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岱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岱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杰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王玉琪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冯少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