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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180号

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奎星,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玉新

代理

审判员  孟德玉

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