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80号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奎星,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玉新
代理
审判员 孟德玉
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贾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