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朴,主任。委托代理人黄蕾、胡亮亮,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人环罚字(2012)第3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深人环罚字(2012)第33号行政处罚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连塘
审判员 曹 勇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郑素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