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6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哲华。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同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妍婷。
委托代理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渝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同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地址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464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2731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彧
审判员 范合瑞
审判员 曹旭侠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