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委托代理人蔡宗权,员工。被告陈希萍,女,193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陈希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0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 珲
代理
审判员 陈家挺
人民陪审员 杨宗钦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群 更多数据: